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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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全国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区域 |
江浙沪地区 |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代理记账行业大变,上海臻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你解析新政策:
而这两天,新的的代理记账管理方法也终于浮出水面了。
一:代理记账机构方面
1、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会更加严格。要求其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并且对代理记账负责人的会计工作实操经验的要求更加重视,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的合规性;
2、精简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材料和程序,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被书面承诺代替,也更加重视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信用;
3、专职从业人员在3名或者3名以上;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专职从业人员,并且要求其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在3年或3年以上;
5、对审批部门的效率要求,将原来的第6条第(二)项法规中的“20日”改成了“十日”;
6、县级以上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实施监督,可以随机抽选检查的对象;
7、企业或者个人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随时进行举报,严重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代理记账会计人员方便
1、要求其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在3年或3年以上;
2、单位可以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进行处理;
3、若是相关单位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没有配备会计人员,应当根据新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